首页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监控机制,按年度评估本办法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