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监控机制,按年度评估本办法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金融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条 对于账户持有人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