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