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