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