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