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