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