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