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