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章 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 第八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等实际情况确定后及时公布,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