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按税收法律规定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