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网络、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