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