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