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做出涉及本规定的各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陈述理由、申辩意见、要求听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