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已作追究责任处理的,不再按本办法规定重复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