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税务机关审批不当造成非居民不应享受而实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除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所致情形外,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