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非保险机构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申请书;
企业的章程及基本情况介绍;
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在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意见书;
拟设保险类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筹建方案;
拟设保险类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股权结构及出资额、业务范围、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保险机构拟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提供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情况介绍、公司近3年的年报,以及拟派出的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