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一条 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后,公众公司用同一次定向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其他支付手段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为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及法律责任等,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退市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依法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四十五条 股票不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内容比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