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年) 4.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五、 附则 (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年) (二) 4.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五、 附则 (二) 2006年1月1日《证券法》修订实施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