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证券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