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