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四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