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