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公告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