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律师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关于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
本次定向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对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