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应在基本情况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的优先股的具体条款设置:

优先股股东参与利润分配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涉及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的,应注明相关报表口径。

优先股的回购条款,包括: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回购条件、回购期间、回购价格或确定原则及其调整方法等。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仅商业银行适用),包括:转换权的行使主体、转换条件(含触发事项)、转换时间、转换价格或确定原则及其调整方法等。

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包括表决权恢复的情形及恢复的具体计算方法。

清偿顺序及每股清算金额的确定方法。

有评级安排的,需披露信用评级情况。

有担保安排的,需披露担保及授权情况。

其他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