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资源要素,主要包括:
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
主要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的取得和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等;
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1期期末账面价值;
申请人所从事的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情况;
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申请人员工的简要情况,其中核心业务和技术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及任期以及持有申请人股份情况;
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