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主办券商;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

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