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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第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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