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