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9)。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不予验收决定书》(附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