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