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条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设置药店,必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能够负责零售药品质量的人员。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