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条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城市(包括县级市)、县城、镇(包括乡镇)设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以上(含药士、中药士)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