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办理集邮票品经营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登记表;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由市场开办者统一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