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五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开展集邮票品的制作、销售业务,按照《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包括经营集邮品业务的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 其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20日内或者工商登记后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引用法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3)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