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七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七条 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