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第二十五条中所列条款的情形,均可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