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格条件证明、骗取认定机构资格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撤消其认定执业资格。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