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对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认定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