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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对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认定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格条件证明、骗取认定机构资格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撤消其认定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凡发现认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暂停其认定执业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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