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七条 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