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八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八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