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