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