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