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五十三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