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